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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子苗木被強拆請求賠償42萬,最終判政府敗訴賠償13萬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時間:2020-10-15 21:53:23 更新時間:2020-10-15 21:53:47   來源:瀟湘晨報   作者:記者溫艷麗 實習生陳佳驥   瀏覽次數(shù):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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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一則行政判決書。

  該判決書顯示,2016年1月15日,汝州市政府發(fā)布《汝州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將汝州市風穴路辦事處張魯莊村的集體土地征收,這其中包括了丁曉燕的轉包地,后續(xù)政府組織實施將丁曉燕承包地地上林木強制清除。

  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丁曉艷對該行政強制行為不服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其損失420413元及評估費5000元。

  最終,河南高院判處汝州市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丁曉燕經(jīng)濟損失136855.92元。

  汝州市風穴路辦事處張魯莊村一位村民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張魯莊村現(xiàn)在已經(jīng)拆遷,村民各自買了房子,分散住到別的地方去了。

  記者通過查詢可知,丁曉燕此前經(jīng)營的冠亞苗木綠化有限公司其法人也已更改。

  【1】政府違規(guī)拆遷,土地承包人請求賠償42萬余元

  裁判文書顯示,2011年12月17日,汝州市風穴路辦事處張魯莊村五組村民張萬玉與丁曉燕簽訂《土地轉包協(xié)議》,將其3.5畝承包地轉包給丁曉燕。

  2015年11月20日,河南省政府作出豫政土[2015]1131號《關于汝州市2015年度第六批城鄉(xiāng)掛鉤試點項目征收土地的批復》,將包括丁曉燕轉包地在內的集體土地批準征收為國有土地。

  2016年5月起,該土地征收相關補償費相繼撥付至汝州市風穴路街道辦事處財政所,后張萬玉之妻張苗云將6.5畝承包地附屬物款27235元領取。

  2016年7月15日至7月19日,丁曉燕轉包地上附著物被清除。

  瀟湘晨報記者整理發(fā)現(xiàn),河南省汝州市公證處出具(2014)汝證民字第1224號《公證書》上顯示,丁曉燕轉包土地上苗木棵數(shù)為:木槿樹3379棵,銀杏樹2米以上177棵、1米以下1188棵,銀杏樹合計1365棵。

  受丁曉燕委托,河南信則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苗木征收價值資產(chǎn)評估報告書》,報告書上顯示該地的委估資產(chǎn)補償價值為420413元。丁曉燕遂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汝州市政府賠償因違法行為給其造成損失420413元及評估費5000元。

  【2】一審二審判決要求政府賠償3萬元,市政府要求維持原判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因汝州市政府組織實施將丁曉燕轉包地地上林木強制清除的行為,已被(2017)豫04行初134號行政判決確認違法,汝州市政府應對丁曉燕的損失予以賠償。

  由于丁曉燕轉包地種植林木的種植密度超過相關規(guī)定的合理種植密度,應按照該標準規(guī)定的超出合理種植密度的最高補償標準每畝8000元計算,此前因修路征用的0.3畝土地已經(jīng)賠償,故剩余3.2畝,考慮到地界變動和政府存在過錯上浮20%作為補償數(shù)額,補償費用應為:3.3畝×8000元/畝+(26400元×20%)=31680元。

  一審判決判汝州市政府賠償丁曉燕財產(chǎn)損失人民幣31680元。

  丁曉燕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丁曉燕不服,請求再審。

  汝州市政府答辯稱,本案屬于征收補償糾紛,應當適用補償方案,應按照平頂山市政府平政[2012]12號文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丁曉燕所載種的小苗木目的是為了獲得高額補償,而非正常的苗木經(jīng)營,其賠償請求不具有合理性。原審適用補償標準,并按照最高額補償,F(xiàn)丁曉燕仍主張過高賠償沒有事實依據(jù)。

  丁曉燕提交的《苗木征收價值資產(chǎn)評估報告書》,沒有經(jīng)各方確認,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再審申請,維持原判。

  【3】終審判決,政府強拆行為違法,賠償丁曉燕13萬元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行政賠償訴訟中,賠償請求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因行政機關作出被訴行為時沒有依法實施證據(jù)保全和固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汝州市政府組織實施將丁曉燕轉包地地上林木強制清除,該強制行為已被生效的行政判決確認違法,汝州市政府應當對丁曉燕的損失予以賠償。

  本案訴爭標的的性質屬于行政賠償,而非行政補償,故就相關的征收補償標準的規(guī)范性文件僅作為參考依據(jù),而非直接適用。

  在2016年涉案苗木被清除時雙方均未采取證據(jù)固定措施,苗木已滅失,不具有重新評估的條件,故本院不再組織評估鑒定,將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雙方提交的證據(jù),依照行政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予以審核和認定。

  丁曉燕提交的宋亞東與張魯莊居委會于2015年3月24日簽訂的《地上附著物補償協(xié)議》中,就涉案土地原有中的0.3畝上的苗木商定了補償數(shù)額,涉案苗木顆數(shù)乘以上述《地上附著物補償協(xié)議》中的苗木價值標準得出的金額約在11萬至12萬元的區(qū)間,該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的苗木補償標準可以作為參照依據(jù)之一。

  綜上,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理由部分成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審就賠償數(shù)額部分認定不當,該院予以糾正。

  最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如下:撤銷本院作出的(2018)豫行賠終88號行政判決和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4行賠初9號行政判決;汝州市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丁曉燕經(jīng)濟損失136855.92元(已實際支付的金額予以相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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