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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蕪湖無為縣人民法院對蕪湖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原副調研員楊志恒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志恒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對其退繳在案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
法院一審查明,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楊志恒在擔任蕪湖市園林管理處主任、蕪湖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苗木供應商、工程承建商財物共計人民幣1177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從采購手續(xù)、詢價過程、資金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志恒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及孳息,認罪悔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根據(jù)被告人楊志恒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判后,被告人楊志恒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